來源:南方日報 時間:2011-06-21 15:10
公安分局局長大肆賣官,干警充當犯罪團伙的保護傘,派出所收取賭場保護費,徇私枉法、收錢放人。甚至有涉黑嫌犯被抓獲后,刑警隊居然造假出具“內線”證明,聲稱嫌犯是警方臥底。
經茂名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茂名市茂港區(qū)原區(qū)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公安分局局長楊強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近日,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楊強與茂港區(qū)法院原院長嚴得一起,被認為是當地李振剛涉黑團伙的兩大保護傘。楊強的《判決書》本身,清晰地呈現(xiàn)出楊強的保護傘下涉及的36名行賄買官的干警。
借口改革換崗 干警排隊送錢
大批干警排隊送錢。換崗前的幾天,陳奕富有時一天要往楊強家里跑好幾趟,替下屬送錢
“2008年的一天,楊強叫我到他辦公室,說現(xiàn)在進行三基改革,局里還有一些職位空缺要統(tǒng)一任命,讓我按下面的名單找他們談談。我接過紙條,看見上面寫著許崇等人的名字。楊強暗示要他們送8萬元才可以提拔。第二天,我就把張×曉、許×、張×森、張×偉、陳×橋和梁×等人,分別叫到我辦公室,把楊強的意思分別告訴他們,他們都表示愿意出錢,換取政治上的進步。”
—— 這是與楊強一同受審的第二被告陳奕富所做的供述。陳奕富被捕前是茂港區(qū)公安分局副局長。他說,因為楊強不想直接接觸行賄人,要他作為中間人來轉送。
按照陳奕富的供述,大批干警排隊送錢。換崗前的幾天,他有時一天要往楊強家里跑好幾趟,替下屬送錢。
法院審理查明,除大部分賄款由陳奕富轉交給楊強外,同案第四被告人鄭光也負責介紹行賄,鄭光本是楊強的司機,后來成了楊強發(fā)號施令的傳聲筒。
據指控,共有36名干警向楊強行賄。這些送錢的警員當中,除了后來被提拔為副局長的陳奕富外,其他分別被提拔為派出所指導員、派出所所長、主任科員等職,涉及治安、刑偵、經偵、禁黃賭毒等警務工作中的各個領域。
這些花錢買官的人,南方日報記者隨便挑幾個在網絡進行搜索,發(fā)現(xiàn)了大量舉報投訴的信息。
法院判決認定,楊強利用職務之便,在人事任免過程中收受下屬的現(xiàn)金345.58萬元,授意下屬允許他人在茂港轄區(qū)開設賭場,收受賭場“保護費”118.25萬元,在偵辦案件過程中伙同其他干警或者單獨收受當事人或其家屬的現(xiàn)金50萬元,收受賄賂合計513.82萬元。
干警花錢買官后 大多是斂財犯罪
李國恩向楊強行賄6萬元,利用職務之便,僅賭場保護費就有18.7萬元。
據茂名當地一名警員告訴記者,2008年機構改革,茂港分局的基層干部指標幾乎都在楊強手中。任免不看人品和能力,花錢買官幾乎成了半公開的秘密,他聽到的買官價格是10萬元。而在判決書中記者看到,楊強賣官的價碼在8萬元左右。在送錢的干警中,除了有幾個約楊強吃飯、只送了1萬元的干警沒被提拔之外,其他送錢的都如愿獲得了提拔。
事實證明,干警花錢買官之后,大多是斂財和犯罪。以李國恩為例,判決書認定他送6萬元行賄楊強,此后利用職務之便,僅收受的賭場保護費就有18.7萬元。法院判決認為,李國恩構成了徇私枉法罪和行賄罪、受賄罪。
陳奕富供認,他還是羊角派出所所長時,就有轄區(qū)內的多名商人不斷前去送錢,希望能得到關照。除了買官斂財外,多名警員更徇私枉法。黎×鵬證言稱,鄭光說他有個朋友要在高地派出所的轄區(qū)開賭場,叫他吩咐民警不要“亂搞”。2008年期間,鄭光總共給了黎文鵬2萬元,他把錢給了所里的內勤,用來支付所里的開支。
判決書指出,在茂名何小華騙稅案中,何小華是犯罪嫌疑人,但其對經偵大隊大隊長鐘×亮說愿意出3萬元贊助經偵大隊,被取保候審之后,在處理兩個詐騙團伙的案子中,楊強等人干預,將案件中2名嫌疑人取保,5名嫌疑人釋放!
楊強受審時供述,其有6處房產,遍及茂名、廣州、佛山等地;而且其做生意、向外借款等,還損失了數百萬元沒有計算在內。
充當賭場保護傘 替黑老大追債
楊強明知李振剛涉嫌犯罪,仍收受李振剛的賄賂,指派警察赴江蘇昆山市將謝建雄抓回茂名
判決書認定,2007年5月—2009年9月間,楊強直接授意李國恩、鄭光允許開設賭場,并讓李國恩、鄭光收取賭場“保護費”,充當賭場的“保護傘”。楊強從中收受現(xiàn)金118.25萬元,李國恩收了18.7萬元,鄭光收了9.75萬元。
除了收保護費、贊助費、私設小錢柜之外,干警充當保護傘的危害最大。
判決指出,1993年以來,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在茂名欺行霸市、尋釁滋事、開設賭局、放高利貸、綁架勒索,掠取不義之財。
2005年,商人謝建雄向李振剛借了490萬元,他后來還了400萬元,但仍因有“利滾利”產生的2048萬元高利貸被追債。按照法律,放高利貸應該被依法打擊,然而,李振剛通過行賄茂港區(qū)人民法院院長嚴得(另案處理),法院竟然裁定謝建雄要償還高利貸,并以謝建雄拒不履行法院裁定為由,將此案轉給公安機關抓人。
楊強明知李振剛涉嫌違法犯罪,仍收受李振剛的賄賂,包庇、縱容犯罪,并指派警察搭乘李振剛的奔馳越野車赴江蘇昆山市將謝建雄抓回茂名。楊強在受審時承認,曾經收受李振剛賄賂的43萬元。
據近日李振剛在廣州中院受審時的庭審情況,有證言稱李振剛以人大代表的身份,成功與茂港公安分局“結盟”,并給予分局領導楊強作案分成。
南方日報記者采訪了解到,據檢察機關指控,以李振剛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從2002年到2009年,犯下故意殺人、詐騙、敲詐勒索、偽造證據、非法經營、洗錢等17宗罪,加上團伙中多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下的包庇黑社會性質組織、徇私枉法、受賄等罪名,指控的總罪名約30宗。李振剛團伙在廣州中院受審耗時長達兩個星期,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擇日宣判。
判決書
具有坦白情節(jié)楊強被判無期
法院認為,楊強受賄犯罪造成的后果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情節(jié)嚴重,應從重判處,鑒于他在辦案部門調查期間交代了本案沒有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jié),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被追繳,故其可酌情從輕判處。
判決楊強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決定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記者 劉冠南 趙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