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欲之手伸向“高壓電網”——建甌市迪口鎮小水電開發腐敗窩案剖析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時間:2012-03-14 08:47
陳嘉寧 吳小飛 劉輝
2011年9月,福建省建甌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市迪口鎮小水電開發一案,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分別判處建甌市衛生局原局長劉某、東峰鎮黨委原書記鄭某某、徐墩鎮原副鎮長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六個月、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福建省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原副院長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經查,劉某、鄭某某、謝某某、董某某等四人,利用職務便利,共同挪用公款86.73萬元。另外,劉某在擔任建甌市迪口鎮黨委書記及建甌市衛生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收受賄賂13.96萬元,為他人謀利;鄭某某在擔任迪口鎮鎮長期間,為某電站法人代表高某某在電站開發及建設過程中提供便利,收受高某某賄賂5萬元;謝某某在擔任迪口鎮副鎮長兼興迪公司總經理期間,收受某電站工程承包人卓某某賄賂3.5萬元。
見利眼紅 一拍即合
迪口鎮是福建省建甌市的一個偏遠鄉鎮,山深林密、河道縱橫,水能資源十分豐富。前些年,迪口鎮政府適時提出了“水電興迪”的發展戰略,一些頭腦靈活的迪口人也開始思索如何利用這一資源發家致富,轄區內的私人小水電站如雨后春筍般涌現,這讓水利水電工程建筑專業出身、時任迪口鎮水電工作站站長的謝某某有了用武之地。
謝某某利用自己的專業特長,積極為家鄉水利建設作貢獻。一些私人水電站遇到技術難題找他時,他都耐心解答,甚至到工地現場指導。事后,謝某某坦言:“能夠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家鄉建設出力,那時的我真是渾身充滿干勁。”
然而,時間長了,自己只拿一份“死工資”,在家務農的父母又日漸年邁,而看著那些小水電站業主們卻開始過上富裕的生活,謝某某的心態逐漸失衡了。
2001年,已是迪口鎮副鎮長的謝某某因分管水利水電工作,便利用幫助小水電站業主解決質量監督、驗收、并電上網、電價報批等職務便利,先后籌資入股三個私營電站,并從中獲得了不菲的回報。
2001年4月,南平市閩延電力發展有限公司和迪口鎮政府按6:4的比例共同出資300萬元組建了建甌市興迪水電發展有限責任公司,謝某某兼任總經理。此后,身為總經理的他先后兩次收受工程建設承包人卓某某送的3.5萬元。
“物必先腐也,而后蟲生之。”漸漸地,違規投資入股獲取的回報和一些“小恩小惠”已無法滿足謝某某的貪欲。2002年上半年,興迪公司開始籌建秦溪電站,在實地勘測和數據分析中,謝某某憑借專業知識,敏銳地發現秦溪電站的投資回報率將會高于其他電站。在多次向時任迪口鎮黨委書記劉某、鎮長鄭某某匯報時,謝某某都刻意突出自己的這一判斷。三人一拍即合,萌生了入股秦溪電站的念頭。
2003年6月的一天,劉某、鄭某某、謝某某三人在時任南平市電業局副局長、興迪公司董事長董某某的辦公室“密議”了一番,很快達成投資入股秦溪電站的共識。由此,四人便在“合伙入股”的幌子下結成聯盟,共同走上了挪用公款之路。
瞞天過海 欲蓋彌彰
秦溪電站投資預算達400多萬元,如何入股秦溪電站又不被外人發覺,投資入股款又如何籌措等問題,讓劉某等人費盡心思——
以什么名義入股?劉某等四人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以自己或親屬名義入股顯然不合適。這時,董某某提議,他在長樂市有個遠房親戚陳某,以其名義入股便可以掩人耳目。于是,在謝某某的具體操作下,劉某等四人簽訂了兩份“陰陽合同”。一份合同為關于迪口鎮政府將秦溪電站28%股份轉讓給陳某的合同,由鄭某某代表鎮政府,董某某代表陳某簽署;另一份合同則為劉某、鄭某某、謝某某、董某某四人投資秦溪電站的內部協議,董某某以其外甥名義簽署,劉某以其兒子名義簽署,鄭某某和謝某某均以配偶名義簽署。
如何籌措投資款?秦溪電站按照設計預算大約需要400萬元,按照四人約定每人入股7%,那每人需要出資28萬元,四人一時均難以籌措。最后,又是董某某出招:投資款不需要一步到位,可以按照興迪公司的發展模式,先拿一部分錢,其余的由銀行貸款來解決。經過一番商議,四人達成一致,參照銀行貸款對資產負債比率的要求,虛擬出總投資額25%的資本金,余下75%以負債形式,這樣一共只要出資28萬元即可。為此,興迪公司還秘密召開了一次“董事會”,參加會議的共有六人,除劉某等四人外,其他兩人都是公司的下屬職員。這個完全由四人操控的“董事會”通過了“投資人實際出資只要占資本金25%,余款用銀行貸款解決”的方案,并形成了會議紀要。
案發后,謝某某坦言:“這次董事會就是為了讓‘陳某’少交投資款而召開的,且會議完全在我們四人的操控之下。”這份會議紀要只適用于“陳某”,同樣從迪口鎮政府40%股份中受讓6%股份的迪口村卻得不到這種優惠,必須全額交給迪口鎮政府24萬多元的投資款。之后,興迪公司以原有的五座電站為抵押,向銀行貸款后,四人理所當然地認為,他們欠迪口鎮政府的84萬元就包含在這些貸款中,他們已經完成了融資義務。在接受調查時,四人均表示說:“我們一直在從分紅款中抵扣這84萬元產生的利息,我們是承認這筆債務的。”
如何操作分紅結算?按照前幾個電站的結算方式,每月的分紅都是由興迪公司進行結算,而后將分紅款打到迪口鎮政府賬戶,再由鎮政府按照比例進行分配。這樣一來,就無法隱瞞鎮政府干部的視線。于是,四人最后商定,分紅款由興迪公司直接打入一個賬戶,即陳某的賬戶,再由謝某某的妻子每月將其分成四份,分別存入四個人的賬戶。從2005年12月28日到2009年8月20日,四人獲利合計人民幣59.56萬元。
因貪“觸電” 悔之晚矣
劉某等四人在這場自導自演的鬧劇中,渾然忘記了迪口鎮政府把這28%的股份轉讓給他們的原因,就是因為他們四人中有迪口鎮政府的黨政“一把手”及分管水電的領導。他們輕而易舉地將本應由鎮政府享受的分紅款轉為他們“獨享”,本應由個人出資的款項卻由政府向銀行貸款墊付,絲毫未將集體和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
然而,再狡猾的狐貍也斗不過好獵手。法院的法槌聲,驚醒了四人的發財美夢,同時也終結了他們的從政之路。案發后,劉某在悔過書中寫下了這樣一段話:“在物欲橫流的社會中,我沒能淡泊名利,而是常常攀比同樣資歷的人獲得的比自己多,過得比自己瀟灑,我心靈深處的私欲開始漸漸外溢,從打政策的‘擦邊球’收些‘紅包’,到后來的利用黨和國家賦予的權力,大肆收受賄賂,最終走向了違法犯罪的深淵。我對不起黨和國家的教育,對不起人民的信任,對不起家人子女,我后悔莫及……”
2011年9月,建甌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依法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分別判處劉某、鄭某某、謝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四年六個月、四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董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